項目名稱:
在省市廣播電臺投放榕馬旅游廣告及開展宣傳推介項目
項目編號:
FJXH-G-2017-004-1
項目聯系方式:
項目聯系人:福建省翔暉招標有限公司
項目聯系電話:0591-87385992
采購單位聯系方式:
采購單位:福州市旅游局
地址:福州市
聯系方式:彭昀,13685028129
代理機構聯系方式:
代理機構:福建省翔暉招標有限公司
代理機構聯系人:陳曉宏,0591-87385992
代理機構地址: 福州市鼓樓區洪山鎮烏山西路318號洪山科技園創業中心大廈9層
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1) 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標文件所述貨物及服務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境內供應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為合格的投標人;投標人須提供合格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投標人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復印件);
(2) 提供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①投標人提供辦公場所的產地證明材料;②參與本項目主要人員名單列表及其具備相應專業技能的證明材料或用工合同等)。
(3) 財務狀況報告:投標人須提供2016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如果所有者權益發生變動的需提供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及其附注),或其基本開戶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復印件,或者提供財政部門認可的政府采購專業擔保機構出具的投標擔保函;依法繳納稅收相關材料:提供投標截止日期六個月內任一個月內的繳稅證明,或者提供依法免稅的相應證明文件;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提供投標截止時間前六個月內任一個月繳納社會保險的憑據(專用收據或社會保險繳納清單)復印件,或者提供不需要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相應證明文件。
(4) 根據《財政部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6〕125號)有關規定,投標人須提供通過“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信用信息查詢無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的打印件(或截圖)。備注:不良信用記錄是指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和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等。
(5) 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6) 投標人須具有由投標人單位所在地或業務發生地人民檢察院出具的無行賄犯罪檔案記錄證明(由投標人向住所地或業務發生地檢察院申請查詢,原件必須膠裝在投標文件正本中,副本附復印件);
(7) 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招標文件的發售時間及地點等:
預算金額:60.0 萬元(人民幣)
時間:2017年07月11日 09:00 至 2017年07月17日 17:00(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除外)
地點:凡有意參加投標者,請于2017年 7 月 11 日起至2017年 7 月 17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節假日除外),投標人自行在“福州市政府采購網(新網)”上報名并下載查看招標文件,無需購買紙質招標文件。
首次參與福州市電子投標的投標人必須在“福州市政府采購網(新網)”進行注冊,辦理CA卡并綁定CA卡后方能參與電子投標活動(CA卡申請需提前辦理。辦理單位:福建省商務電子印章中心,辦理咨詢電話:400-887-6133,辦理地址:福州市鼓樓區五四路89號置地廣場8樓805)。
網上投標具體操作說明詳見“福州市政府采購網-辦理流程-服務商投標操作手冊”。
逾期未在網上報名的視同自動放棄參與投標,已辦理網上報名的投標人應在招標公告規定的報名時間內聯系福建省翔暉招標有限公司辦理填寫報名表備案事宜。未按以上要求填寫報名表備案的,本采購代理機構有權拒收其投標文件。
招標文件售價:¥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標文件售價總和
招標文件獲取方式:0
投標截止時間:
2017年08月01日 09:15
開標時間:
2017年08月01日 09:15
開標地點:
投標人應在開標時間之前將密封的紙質投標文件送達福州市政府采購中心(地址:福州市鼓樓區溫泉公園路69號福州市行政服務中心三樓福州市采購中心),同時將加密的電子投標文件上傳至福州市政府采購網電子化招投標平臺。逾期或不符合規定的投標文件將被拒絕。
其它補充事宜
詢問和質疑
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復。
供應商提出的詢問或者質疑超出采購人對采購代理機構委托授權范圍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告知供應商向采購人提出。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配合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答復供應商的詢問和質疑。
1.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
(1)對可以質疑的招標文件提出質疑的,為收到招標文件(報名)之日;
(2)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各采購程序環節結束之日;
(3)對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投標人對本次招標文件提出質疑的,至少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五個日歷日前(不含當日),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質疑的內容須提供事實依據,否則不予接收。
采購項目需要落實的政府采購政策:
詳見招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