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網絡大V若發布廣告違法需承擔法律責任
國家工商總局廣告司司長張國華7月13日在做客人民網強國論壇時表示,網絡大V在微博上轉發廣告貼,如果廣告違法,網絡大V要承擔相應違法責任。
《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聯網廣告,并能夠核對廣告內容、決定廣告發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互聯網廣告的發布者?!?/span>
“也就是說,對互聯網廣告的發布有決定權者即廣告發布者。這個決定權,指的是不僅能決定是否發布廣告,還有時間、有可能對要發布的廣告內容進行核對?!睆垏A司長稱。
例如,對于視頻網站上視頻播放前所插播的廣告,視頻網站對其是否發布和內容核對都是有掌控權的,因此屬于該廣告的發布者;再比如,一些粉絲量很大的網絡大V在自己的社交媒體上發布廣告,他對該廣告也具有掌控權,因此屬于廣告發布者。
《暫行辦法》同時對互聯網廣告的范疇進行了規定,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都屬于互聯網廣告。
其中,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索廣告,例如搜索服務平臺、電子商務平臺中的付費搜索內容等,通過一些方法改變了自然搜索的排名或者位置,就屬于付費搜索廣告;某些商品網頁中會有一些明顯的廣告,但按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的信息,如展示商品的材質、成分、功效等信息,這些信息和廣告是有區別的。
新《廣告法》明確規定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明顯標注“廣告”二字,現在傳統媒體基本上做到了這一點。但是,在互聯網領域,情況不一,有的叫商業推廣,有的叫廣告。
此次公布的《暫行辦法》再次明確規定,凡是在互聯網上發布的廣告,都要標注“廣告”二字。也就是說,從今年9月1日開始,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如果不標注的話,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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