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廣告法》征求意見 明星代言虛假廣告將擔責
近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該征求意見稿中已經明確規定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廣告。
除此之外,明星代言廣告等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也都將以法律的形式得以確認。
據 記者了解,隨著手機等移動終端的普及,現行《廣告法》中許多規定已經跟不上形勢發展的需要,垃圾短信廣告越來越呈現泛濫的局面,垃圾短信和郵件這些已成為社會公害的廣告行為亟須在法律上作出界定。
在這次征求意見稿中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或者當事人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廣告。
同時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向個人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廣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電信管理的規定查處”。
北京國漢律師事務所邵亞光也對記者表示,“單純從這次征求意見稿中來看,其實踐性的意義可能不是很大,畢竟對于如何處罰并沒有規定,另外,誰來監督等一系列問題,在實踐操作中都有難度。”
除了手機垃圾短信外,當前各類廣告的另一個弊病就是虛假廣告。長期以來,泛濫的虛假廣告讓大家深受其害,據媒體披露,由于虛假醫療廣告誤導等原因,我國每年大約有250萬人用錯藥。
就在去年底,國家工商總局就聯合七部委聯合行動整治電視購物亂象,同時還公布了一批嚴重違法的電視購物廣告,其中包括“祖靈芝清斑霜”、“伊屏清斑”、“圣高御容本草霜”、“古方生發液”、“老樊家凈斑”、“葉赫那拉烏發散”等。
根據這次公布的征求意見稿的內容,首次明確界定了虛假廣告的概念與表現形式,詳細列舉了虛假廣告的4種具體情形,并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法,單獨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廣告準則的具體規定。
對于虛假廣告的處罰,也作出了明確界定,對發布虛假廣告、含有禁止情形的廣告等重點違法行為,意見稿提出將提高罰款幅度,并對2年內有3次以上嚴重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加重處罰。
除虛假廣告之外,意見稿中對于名人明星等代言廣告的行為也予以規范。
征求意見稿要求廣告薦證者在廣告中對商品和服務進行推薦、證明應當基于事實、符合法律規定,應當查驗廣告主依法提供的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禁止廣告薦證者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
“明星代言虛假廣告類似的案件之前發生過,但因為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所以明星并不承擔責任,大多是媒體輿論壓力而已。”邵亞光表示,消費者心理可能會有一種心態,由于是明星做廣告,所以會更加相信產品。今后明星應當知道,如果存在虛假信息,明星也是同樣要承擔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