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訓類違法廣告的主要違法原因有哪些?
自2015年9月1日修訂后的《廣告法》實施以來,全國各地的工商和市場監管機關依法加強了對教育培訓類廣告的監督管理,一些地方還開展了教育培訓類廣告的專項整治,查處一大批教育培訓類違法廣告,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從全國各地教育類廣告的監管執法結果來看,主要有以下違法類型:
1、廣告宣稱提供的教育培訓課程實際沒有開設,或者當事人無能力無資質開展教育培訓活動、未取得許可擅自從事教育培訓活動,等。這類情況屬于廣告宣傳的教育培訓服務不存在的,或者法律法規不允許其存在。
2、對提供教育培訓服務的主體及其成立日期、歷史背景、機構規模、投資人情況、師資情況、課程專業程度、曾獲榮譽等與辦學主體、教育培訓課程相關聯的信息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3、對辦學機構投資人、辦學歷史、師資情況、教育培訓效果等作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引證宣傳;
4、杜撰學生的成績提升情況、學員培訓后的就業情況等虛構接受教育培訓服務效果;
5、利用偽造、虛構或者擅自使用教育培訓研究機構、行業協會、理事會,專家、教授、教師、學生(學員)名義、形象作推薦證明。
6、違反《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對教育培訓的效果、升學、考試結果等作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
7、違反《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明示暗示考試機構、命題人員等參與教育培訓。
8、違反《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使用教育培訓研究機構、行業協會、理事會,專家、教授、教師、學生(學員)名義、形象為教育培訓廣告作代言。
9、違反《廣告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在廣告中使用國家領導人名義形象、教育主管部門領導的名義形象等。
10、違反《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在廣告中使用“最”及與此含義相同相近的用語。
11、違反《廣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中小學、幼兒園內發放廣告,或者利用中小學生的教輔材料、練習本、成績單等發布教育培訓廣告。
12、違反《廣告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教育培訓類廣告的代言人。
新《廣告法》頒布的幾年來,違法廣告頻出,尤其是每年的升學季,教育培訓類廣告違法問題更是層出不窮,為了避免您在投放廣告時涉及以上法規,除了對廣告內容展開自查外,推薦使用新廣告法禁用詞/敏感詞檢測工具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