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將至,教育培訓機構廣告語應守法! ?
核心提示:年光將至,教育培訓機構迎來招生旺季,各大培訓機構選擇用廣告宣傳來吸引學生家長,但廣告法對于教育培訓機構的廣告有著嚴格的要求!
隨著年關將至,一學期的學習馬上就要結束了,學生們也迎來假期,而教育培訓機構也將迎來了旺季,對于招生旺季的到來,各大培訓機構選擇用廣告宣傳來吸引學生家長,但廣告法對于教育培訓機構的廣告有著嚴格的要求,下面請跟隨小編一起來看看有哪些針對教育培訓機構廣告的法律法規吧。
教育培訓機構廣告
1、 根據《廣告法》第24條規定,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包含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或合格證書、或對教育、培訓的效果做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證性承諾。明示或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
2、 根據《廣告法》第38條規定,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對于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
3、 《廣告法》第39條規定,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但公益廣告除外。
據教育部官網信息,截至2018年11月,全國共摸排校外培訓機構401050所,存在問題機構272842所,現已完成整改163203所。但從目前的整改方向來看,主要集中在督查培訓機構是否存在無證辦學、安全隱患及前超標教學等問題,而對教育培訓機構招生廣告的查處較少顧及到,伴隨著教育部明確要求:“確保2018年底完成集中整改任務”,培訓機構是時候該考慮如何換個姿勢打廣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