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臨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試行,人力舉牌被禁止
日前,瀘州市城管委發布《瀘州市臨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試行)》,試行期2年?!掇k法》提出,今后,瀘州市將禁止利用人力舉牌等形式設置影響市容或道路交通的流動廣告。該《辦法》適用于江陽區、龍馬潭區、納溪區、高新區城市建成區;瀘縣縣城建成區參照執行。
臨時戶外廣告,是指采用條幅、彩旗、布幔、充氣模型或拱門、氣球、看板、墻面噴繪、墻面投影、流動宣傳、施工圍擋等形式設置的短期戶外廣告。
《辦法》規定,四類活動可以設置臨時戶外廣告:公益性宣傳;大型節慶、文化、體育活動;各類展銷會、交易會、經貿洽談會等;企事業單位舉辦慶典活動。
舉辦大型節慶、慶典、文化、體育活動等需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應當在活動舉辦允許的范圍內設置。由瀘州市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主辦的活動或展區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政務、商務(展銷會、交易會、經貿洽談會等)等大型活動,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依附城區的過街天橋、路燈燈桿等市政設施設置臨時廣告。
《辦法》要求,臨時戶外廣告設置期限應與經批準的活動(會展)時間一致,活動(會展)結束后,應在2日內自行拆除。利用建筑施工圍墻、圍擋設置的臨時廣告可申請適當延長期限,但延期時間不得超過項目竣工時間。由市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主辦的大型政商活動結束后,設置的臨時戶外廣告可申請適當延長期限,延長期限不超過3個月。
《辦法》規定,設置臨時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要求,不得妨礙建筑物、構筑物正常使用,不得影響城市市容和景觀,不得妨礙城市消防和城市交通,必須確保公共安全。
此外,臨時戶外廣告設置者應加強廣告設施管理,承擔相應的安全監管責任。遇雷雨大風等災害性天氣,應及時進行安全檢查。保持臨時戶外廣告的整潔、完好、美觀,及時維修、更換被污染、有破損、有礙觀瞻的臨時戶外廣告。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設置者應當及時整改或撤除,消除安全隱患。
違反《辦法》規定的,由各區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相關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理。(川江都市報記者 許亞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