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和業主誰才是小區廣告收益的“路人甲”
核心提示:。既然是做廣告,當然需要承擔相應的成本,而創造了廣告價值,提供了廣告位,當然也理應獲得相應的廣告收益,但廣告收益應該歸物業方所有還是業主放所有,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相信小區廣告大家都不陌生,不管是老小區還是新式小區往往會掛滿各式各樣的廣告,它們有的貼在電梯間,有的位于燈箱上,有的甚至掛滿整個樓面。既然是做廣告,當然需要承擔相應的成本,而創造了廣告價值,提供了廣告位,當然也理應獲得相應的廣告收益,但廣告收益應該歸物業方所有還是業主放所有,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物業公司租賃公共區域做廣告,不僅有必要事前與業主協商,并起碼需要經50%的業主同意才可對外租賃經營,而小區廣告位的收益應歸于全體業主所有,或用于補充社區專項修理資金以及社區的公共設施的建設,或根據業主大會決定其他用途。未經業主容許,物業公司不得私自使用。
但目前的情況卻是小區廣告占用了小區的廣告位,最終的廣告費卻全被物業公司侵吞,業主們不僅分文未得,甚至連廣告收入的具體數額和用途都不得而知。所以小區廣告的收益物業只是“路人甲”,在社區廣告收益的收取與分配上,業主應該關注自己的利益,以免廣告收益被物業壟斷和侵吞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