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廣告”二字不能寫進標題的情況下怎么辦?
現在的廣告圈和自媒體圈已經陷入了兵荒馬亂。
最有爭議的是這條條款:
第七條 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殺傷力極強。根據新規第二十三條:互聯網廣告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不具有可識別性的,依照 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 的規定予以處罰。
那么,這個廣告法 第五十九條第三款 是怎么規定的呢?
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廣告不具有可識別性的,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 處十萬元以下 的罰款。
10萬啊!是不是覺得天都要塌下來了?有多少公眾號,接一條廣告的報價都還沒10萬呢~
于是,我早上就看到,很多公眾號發的軟文變成了這樣:
但是,你們都沒慌啊!現在,我要為這條爭議條款重新定義一下。劃重點了,注意看黑板!(敲黑板)
第七條: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 顯著標明 “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
其實事情沒有大家想象的那么糟。這條規定中有兩個關鍵點,需要格外:
第一,顯著標明。什么叫“顯著”?中文博大精深,怎么樣標注才算顯著呢?像朋友圈廣告一樣?還是像百度搜索一樣?
第二,原文根本就沒說一定要在標題里標明“廣告”。所以,你們懂的……
既然如此,那么未必以后的軟文一定要在標題中寫出“廣告”兩字。我們可以如何“曲線救國”呢?我想到的主要有這幾種辦法。
第一招:在頭圖中標明“廣告”
這是個好辦法哦,已經有人這么干了。
什么?你說這個位置不夠“顯著”?那這樣夠顯著了吧?
第二招:作者欄標明“廣告”
作者欄在微信中也屬于“顯著位置”,在這個地方標明“廣告”,既不影響閱讀,也能符合新規的要求。
第三招:正文與廣告之間標明“廣告”
這也是最簡單的一種操作方法,一般的軟文直接在講完一個故事之后無縫接上廣告內容,其實新規要做的就是區別開這種模式。像顧爺,其實早就這么干了~
第四招:正文開頭標明“廣告”
這一招是比較無奈的一招,雖然也會造成比較明顯的影響,但肯定比在標題中直接標明要好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