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借奧運營銷的品牌,小心奧組委告你侵權
奧運會進行到第9天,相信大多數受眾都已經在樓宇、戶外廣告牌、地鐵、公交等處看到過許許多多的“奧 運廣告”了吧,眾多品牌爭相輝映,都在借著奧運這個熱點借勢營銷,可你知道嗎?這些打著“奧運”或者奧運相關的廣告有可能造成侵權,下面我們先來認識一下 所謂的奧運授權品牌究竟指哪些?
1984年洛杉磯奧運會之后,奧運會正式開始商業運作(在此之前都是純政府掏錢),逐漸形成了一套專 業、完善的商業運作方式,叫作市場開發計劃(Marketing Plan)。市場開發計劃分為三個層級,分別是合作伙伴計劃、贊助商計劃和供應商計劃,根據其對奧運會貢獻的大小而獲得相對應的權益。具體如下:

根據里約奧運會官網,我們可以看到里約奧運的第一級別全球合作伙伴共有11家,分別為可口可樂、源迅、普利司通、陶氏化學、通用電氣、麥當勞、omega、松下、寶潔、三星、visa。具體如下:
第二級別主辦國官方贊助商:
還有其他官方支持商:
當然圖標里面還包括一些供應商等。這些企業都有使用“里約奧運”進行品牌宣傳的權利。這些品牌付出高昂的贊助費,當然是為了能夠光明正大、鋪天蓋地的在短短的半個月時間里進行獨家宣傳,可是,總有些其他品牌想要蹭這個熱點。
諸如在直播、社交平臺、新聞追蹤、綜藝、賽后采訪、段子手、人氣大V、明星等等全方位、360度無死角的報道中,街頭巷尾津津樂道的不僅是中國得了幾枚 奧運金牌,還有各種大熱運動員,特別是顏值頗高的運動員的出場,更是掀起了一股奧運高潮?!袄锛s奧運”無疑是當前最熱的熱點,商家們于是蠢蠢欲動,都希望 能蹭一把熱點,喝一口熱湯。
例如以下:

針對上述這種情況,國際奧組委發布了一系列針對此類事件的措施。根據美國有線電視聯播網媒體ESPN(娛樂與體育節目電視網)發布的一封信件,國際奧委 會威脅要對那些沒有取得贊助資格卻在推特內容中引用奧運會或奧運相關品牌的行為訴諸法律。美國奧委會也向贊助奧運會運動員的企業發送郵件,警告它們不要在 Twitter等社交媒體上使用話題“#Rio2016”或“#TeamUSA”等。
一直以來國際奧組委都很重視對于品牌商的權益保 護,禁止品牌贊助商和合作伙伴之外其它所有品牌使用奧運Logo、吉祥物、奧運五環等等奧運元素,語言方面也禁止使用“奧林匹克”(Olympic)、 “奧運”(the summer games)、“沖擊金牌”(go for the gold)等指向性十分明確的詞匯,甚至里約(Rio)、比賽“games”、夏季“summer”、“勝利”(champion)等詞匯也會造成侵權。
除了以上這些對侵權品牌的宣傳的限制以外,國際奧組委還專門制定了一條規則來規范參賽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那就是《奧林匹克憲章》(Olympic Charter)的“第40條例”(rule 40):
“除非獲得國際奧委會執委會許可,否則參加奧運會的運動員、教練員、訓練員官員,不允許在奧運會期間將他們的名字、圖片或者競技表現用于推廣展示非國際奧委會官方贊助商的形象和廣告?!?/p>
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菲魚”美國游泳運動員菲爾普斯代言LV事件。2012年倫敦奧運會期間,菲爾普斯之前代言Louis Vuitton的一組照片流傳開來。
不久,他就收到了奧組委這樣一條消息:“在比賽期間,運動員菲爾普斯出現在未授權商品的商業廣告中,因違反第40條例將取消他的六塊金牌”。雖然最后還是將獎牌授予了他,但在當時也是十分轟動,讓大家知道奧組委發威可不是開玩笑的。
但是在2015年6月,國際奧委會修改了“rule 40”,規定非官方授權企業可以在里約奧運會期間進行小范圍內的商業宣傳,但是必須提前進行申請,申請截止日期是2016年1月27日,并且要求在3月份 開始宣傳活動。根據規定,仍然不可使用“里約”“奧運”等詞匯,但是可以出現運動員。對于這一規定,有人說這就是一個笑話,在1月份之前根本不可能確定代 言人和宣傳方式,而且3月份就開始宣傳并沒有什么用,如果連續宣傳幾個月經濟上根本承擔不起?;蛘哌@也是奧組委給那些不授權卻想借勢營銷的品牌的一個下馬 威。
說完這些,我們還可以看看那些沒有運動員肖像、沒有名字、沒有“里約”、沒有“奧運”的隱性營銷(ambush marketing)了,前面提到的幾個品牌都是,這里再豐富一下案例,奧運會真是一場蹭熱點的品牌營銷戰,只是小心這樣做或許會遭到奧組委的上門約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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