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出臺 自媒體究竟是否受影響?
即將于3月10日實施的《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最近在互聯網行業特別是媒體廣告行業獲得了大量關注。與此同時,《自媒體行業即將地震,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新規下如何生存?》、《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生效在即 自媒體也要憑證入場?》等文章迅速火爆朋友圈,引起了廣泛的擔憂和討論。
法律行業的專業人士,就此規定大眾關注的幾個重要問題進行解答。
個人運營的自媒體是否受影響?
我們認為新規只規定了出版單位(包括圖書、音像、電子、報紙、期刊等單位)和其他從事網絡出版的單位需要辦理有關的行政審批,需要具備法定的資質和人員,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規定未涉及個人的有關義務和責任,因此筆者認為從事自媒體運營的個人暫不受影響,當然個人從事網絡活動還需遵守其他的法律法規。
2.一般企業運營的微信號是否受影響?
目前除了個人,越來越多的企業也都擁有自己的自媒體平臺,包括網頁、微博、微信號等,那么2016年3月10日以后,這些企業還能否像以前一樣通過自身媒 體平臺發布信息和內容是否需要辦理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有人認為新規里提及的其他單位造成了主體的不明確和管理對象的高度不確定性。
要回答這個問題,需要先了解什么是網絡出版服務,什么是網絡出版物,新規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網絡出版服務,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網絡出版物。本規定所稱網絡出版物,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的,具有編輯、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數字化作品,筆者認為一般企業在自媒體平臺發布信息的行為不屬于網絡出版服務行為, 從正面理解:首先一般的互聯網信息發布不具有編輯、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其次一般企業或個人的信息發布行為(如微信文章的發布)不屬于為他人服務的行 為,而是一般的網絡言論或信息發布行為,由于新規規定其他單位只有在從事網絡出版服務的情況下才需要申請許可證,從這個角度我們認為一般的企業自媒體發布信息不受影響。
從反面來講,如果所有個人或企業的網絡信息發布行為都視為網絡出版服務行為將完全不具有可操作性,也會造成現有互聯網秩序的極大混亂,這肯定不是立法的初衷和想要達到的目的。
當然一些企業的信息發布已經具備明顯的出版特征和服務性質,則將面臨監管部門的執法可能和壓力,需要盡早評估和應對。
3.外資企業有何影響?
有廣告運營公司客戶詢問筆者,為外資企業進行微信號運營是否受到影響,外資企業是否已經不能在發布網絡內容了?
這個擔心源自于對新規定的片面理解或誤解,是對網絡出版服務未能準確理解和把握,新規第十條: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單位不得從事網絡出 版服務。網絡出版服務單位與境內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經營企業或境外組織及個人進行網絡出版服務業務的項目合作,應當事前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 總局審批。
前述規定其實并不是新的規定,關于網絡出版服務的外資準入,新規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的規定是一脈相承的,目錄規定了網絡出版服務屬于禁止類,禁止外資投資。
因此,新規禁止的是外資企業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業務,對于從事其他業務經營的企業,如貿易、零售、電子等行業的外資企業還是可以正常通過自媒體或其他渠道發布運營信息的,一般也就是說一般外資企業是不受影響的。
4.廣告媒體行業是否需要申請許可證,是否需要配備相應資質人員?
廣告媒體行業是否需要申請網絡出版服務許可,是否需要配置相應資格和數量的人員,完全取決于其是否屬于從事網絡出版服務的單位,是否有從事網絡出版服自身的行為,廣告媒體行業及相關企業與網絡出版服務并沒有必然聯系,相關企業還是要對照新規的規定評估自身的業務特征或模式,來決定是否需要依照新規對照入座。
5.新規設置行政許可是否合適合法?
還有一些專業人士或觀點認為新規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和權限設置行政審批,是違法上位法的行為,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國務院頒布的《出版管理條 例》明確了出版的行政許可事項,七十三條也規定了出版行政部門有權制定具體的網絡出版審批和管理辦法,因此相關的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應當順勢而為,盡快建立 符合新規的運營框架,以防范法律風險。
部分內容來自呂建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