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頒布后全國廣告市場秩序持續“向好”?
近日有報道稱,“新《廣告法》頒布后廣告市場秩序持續向好?!边@則消息在社會上引起了熱議。在很多人看來,報道與實際感受存在不小差異:上班途中屢被廣告派發者阻攔,下班回家信箱滿是垃圾廣告,電視中賣藥酒的、講藥效的,外出購物或旅游時遭遇店堂內很低價、超值價、買一送一、買就送等廣告的忽悠也并不少見。這不,權威部門上周還通報12件典型違法廣告案例,其中就有今年9月、10月與11月被查處的。
記者來自相關部門告知的“違法廣告主要數據指標已連續兩個月實現50%左右的下降”這一消息,真實性本身不必懷疑。然而,僅僅以“廣告監測”手段獲取的數據,斷言“廣告市場秩序持續向好”,即便不能說“掛一漏萬”,至少還是缺乏些“科學”支撐。如果將“向好”換成“趨嚴”,這樣的表述是否更能接近事實?正如有關負責人表示的那樣,此次通報的12件案件只是新《廣告法》頒布實施以來,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查處典型違法案件的一部分,更多案件還在調查取證過程中……
新《廣告法》出臺就被看好,并被稱為“史上最嚴廣告法”,說明人們對它的期望值很高。新《廣告法》確實以可量化、可定性、可對號、可操作,給“以身試法”者以很大的震懾。然而,新《廣告法》要成為“良法”,不能只追求“酷法”、“嚴律”之形,還取決于行為人內心認識、認知乃至認同之實。就此而言,施行兩個多月的新《廣告法》可謂任重道遠。
以“新法正式實施后的第一個月,違法廣告數量比新法頒布前下降80%以上,違法廣告時長下降90%以上”為證,作出“秩序持續向好”之定論,似乎可商榷。其一,不僅“時間”短之,也有“載體”不全之故。我們知道,對一個違法行為的認定,既有實體法具體條款適用性的研判,也有程序法流程中時效性的規定,這些“研判”和“規定”都需要一定時間的“流量”,才能判定“違法”與否,包括調查取證、斷案處罰,都需要耗費必要時間。僅在施行一兩個月后,就統計出違法廣告主要數據下降,這樣的統計即便沒有水分,也顯得有些草率,值得進一步推敲。假如持續兩個月下降是“趨好”,那么再出現兩個月持續上升,是否意味著“趨壞”?同樣,“監測數據”顯示的違法廣告數量下降,只是被列入“監測對象”的部分“形態”而已。當前因技術條件等限制,被列入“監測”的范圍和類型還很有限,所謂的“大數據”還沒囊括網上網下、店堂內外等公共場所廣告形態。老百姓看得見、摸得著的地方,監測還難以完全“跟進”。在這種情況下進行的取樣,難免有以偏概全之嫌。
其二,常識表明,違法行為的“增量”與“減量”,往往與專項整治行動的頻次、力度有關聯性,廣告市場概莫能外。違法量的多寡,只是“秩序”優劣的一個方面,違法性質危害性、價值扭曲性、時空持續性等參數更能揭示“秩序”的狀況。
那么,怎么才算是“向好”呢?不妨從以下幾方面進行綜合判斷:一是廣泛發動宣傳新《廣告法》,讓更多的廣告商與受眾,學法識法守法用好法,成為廣告秩序的參與者與評判者;二是讓廣告商們在提高知曉率基礎上,少犯錯、不犯錯,犯錯后除得到法律應有制裁外,還要有強制性自我“廣而告之”懲罰,讓懲罰成本大于違法所得,自律成為內心的訴求;三是權威部門要及時發聲,在公共平臺講評“違法”之實之害,便于更多受眾明辨是非,維護自我合法權益;四是探索社會共管之策,制定相關評價指標與辦法,依靠真正的“大數據”手段,集合社會共管之力,定期預報,此舉可能會消減一些記者“自言自語”、“自娛自樂”之判斷。
來源:解放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