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張國華司長解讀新《廣告法》
9月1號新《廣告法》正式實施,從4月份到9月份全國工商和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為貫徹落實新《廣告法》做了哪些準備工作?
主持人:今天人民網強國論壇邀請到國家工商總局廣告司司長張國華和國家工商總局廣告司廣告監督和案件指導處處長史新章為大家解讀新《廣告法》。
今年4月24號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新修訂的《廣告法》,9月1號新《廣告法》正式實施,從4月份到9月份全國工商和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為貫徹落實新《廣告法》做了哪些準備工作?有何具體舉措,取得了哪些具體成效?
張國華:4月24號新修訂的《廣告法》全國人大通過之后,到9月1號正式實施之前,這期間國家工商總局聯合相關的部門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具體講有這么幾個方面:
第一,進行了廣泛的培訓、動員和部署。4月28號總局就召開了全系統的電視電話會議,會上我們總局的張茅局長做了動員、部署的講話,全國人大法律委的副主任安建同志對新修訂的《廣告法》做了權威的解讀。
這個會之后,總局又在我們全國工商干部管理學院辦了全國各省市自治區首府城市分管廣告局長和處長的培訓班,對《廣告法》具體的問題具體的解讀又進行了全面的輔導和講解。而后,總局又多種媒體、多種宣傳形式、廣泛的對《廣告法》進行了宣傳。
同時,全國各省、各市、各地方也都對《廣告法》進行了廣泛的宣傳和培訓。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都辦了由廣告監管執法人員媒體和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有的地區還找了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公司的負責人參加了培訓班,全國加起來有二三十萬的與廣告有關的機構、企業、監管人員參加的培訓,并且結合我們的大數據,對各個省的虛假違法廣告的形式和這個省在全國的位次做了直接的點評,這個取得了很強的震撼性、很強的指導性。
第二,這段時間我們啟用了大數據的廣告數據中心。在全國各省、各地級市都建立了監測網點,對當地的傳統媒體,電視、廣播、報紙進行了基本上全覆蓋的24小時監測,數據傳回到后臺后把虛假違法廣告挑出來,作為線索,通過這個平臺派發給相對應的各級工商監管部門,各級工商監管部門按照我們提供的線索去核對、查處媒體發布的虛假違法廣告。
我們用這個平臺定期、不定期的召開全國性的調度、指揮、點評的會議,針對具體情況提具體要求,平臺使用之后這個效果是非常明顯的,違法廣告的條數減少了30%,違法廣告的條次減少了40%,違法廣告的時長減少了50%,效果還是非常明顯的。
第三,我們加大了查處嚴重虛假違法廣告案件的力度。國家工商總局統一調度、指揮了20個全國有一定影響的虛假違法廣告的案件,到目前已經基本結案,我們準備到9月中下旬要對社會發布。這20個案件,現在我們初步統計罰款1000多萬。與此同時,全國各級工商結合本地的情況,對本地一些有影響的、比較嚴重的虛假違法廣告也進行了查處,全國大致有4000個案件,其中3000多個及時進行了停播,有1000多個進行了立案查處,全國虛假違法廣告查處的情況,從6月1號開始部署這個事兒,這段時間是5000多萬金額,通過這樣的查處,為新修訂的《廣告法》的正式實施提供了好的環境,奠定了比較好的基礎。
第四,新修訂的《廣告法》頒布以后,我們及時的修訂、修改、完善與之相配套的一些規章、規定,這里面特別應該提出的是整治虛假違法廣告聯席會議的成員單位,像廣電、食藥、衛計委、工信、網新辦、中醫藥管理局、新聞出版,包括像城鄉建設部等等,都相應的制定了他們這個行業關于廣告的審查標準、審查流程和一些指導意見。
這樣對于我們新修訂的《廣告法》的正式實施提供了非常好的法律依據和工作的可操作的法律法規、具體規定。同時,我們又對聯席會議的制度進行了深入的細化,這期間我們又出臺了一個整治虛假違法廣告聯席會議的工作機制,這一切都對我們新修訂的《廣告法》的正式實施創造了很好的條件,打下了很好的基礎。
有人稱這是史上最嚴的廣告法,所以在廣告活動上也更加的往真實性上靠近,合規合法意識也更強了,我們也看到一些對新修訂《廣告法》調侃的段子,我們覺得不是什么壞事,這恰恰說明人們對廣告活動的重視,對廣告活動的真實性、負責任這方面的意識更強了,所以我們覺得前一段的工作還是很有成效的。
主持人:請問,《廣告法》是實施20年來首次修訂,此次修訂主要內容及亮點是哪些?
史新章:總體上看,修改幅度較大,涉及面廣、內涵豐富。與舊廣告法相比,修訂草案不僅在內容上有很大擴充,而且把很多原來比較原則的規定進一步細化,使之更加具體,可操作性也大大增強。
一是充實和細化廣告內容準則。修訂完善或新增保健食品、醫療、醫療器械、教育培訓、招商投資、房地產等廣告的準則。
二是明確虛假廣告的定義和典型形態。新《廣告法》堅持問題導向,立足解決我國廣告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著重解決廣大人民群眾關注的虛假違法廣告治理問題,明確規定廣告內容虛假及內容引人誤解均屬于虛假廣告,同時列明構成虛假廣告的具體情形,加大對虛假違法廣告的懲治力度。
三是新增廣告代言人的法律義務和責任的規定。明確規定廣告代言人不得為虛假廣告代言,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服務代言。
四是嚴控煙草廣告發布。禁止煙草廣告有利于遏制煙草消費,維護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我國履行《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需要,此次修法進一步規定禁止向社會公眾發布煙草廣告,以上立法規定,既符合《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要求,也兼顧了我國國情實際。
五是新增關于未成年人廣告管理的規定。商業廣告是未成年人特別是兒童重要的信息來源,如果對商業廣告不加以規范和引導就會影響兒童各方面發展進而侵害兒童權益。此次《廣告法》中增加新規定,如不得利用十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布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網絡游戲、醫療、美容廣告。
六是新增關于互聯網廣告的規定。我國互聯網蓬勃發展,互聯網廣告因其具有的針對性強、速度快、受眾面廣等其他傳統媒體無法比擬的優勢,已經發展成為當今最具活力的新興廣告形式。為了規范互聯網廣告的發布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新法明確規定互聯網廣告活動也必須遵守廣告法的各項規定。針對垃圾郵件廣告問題,新法規定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廣告。彈出廣告應當確保一鍵關停?;ヂ摼W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利用其平臺發布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
七是強化了對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發布行為的監管力度。廣播、電視、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是廣告發布的重要渠道,新法對其其廣告發布活動進一步加強了管理,如新增規定電臺、電視臺發布廣告應當遵守有關時長的規定。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藥類廣告。廣播、電視、報刊發布違法廣告的,該媒體的主管人員與直接責任人員將受到處分。
八是增加公益廣告,擴大廣告法調整范圍。原《廣告法》僅規范商業廣告沒有涉及公益廣告。公益廣告具有引領道德風尚、傳播先進文化、推動社會和諧的重要功能。但在現階段,與商業廣告相比,我國公益廣告的管理、激勵措施不健全、公益廣告的選題質量、制作水平不高,廣告主與廣告媒體發布公益廣告的意識有待提升,這些突出問題制約了公益廣告的進一步發展。為此,新《廣告法》增加規定國家鼓勵、支持開展公益廣告宣傳活動,大眾傳播媒介有義務發布公益廣告。
九是明確和強化工商機關及有關部門對廣告市場監管的職責職權,明確以工商機關為主、各部門分工配合的管理體制,提高行政執法效能。
十是提高法律責任的震懾力。按照過罰相當原則,新法區分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和具體情節,對嚴重的廣告違法行為,如發布虛假廣告、利用廣告推銷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等,設定了較重的法律責任。增加了行政處罰種類,加大打擊力度。包括:增加了資格罰,對情節嚴重的廣告違法行為增加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的處罰;增加了信用懲戒,規定有關違法行為信息要記入信用檔案。
主持人:新《廣告法》規定了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從事廣告發布業務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廣告發布登記。請您介紹一下,設立該項行政許可的必要性?
張國華:這次新修訂的《廣告法》規定,大眾媒體發布廣告要做發布廣告的業務登記。換句話說,要取得發布廣告的資格。
為什么這樣規定呢?因為大眾媒體對社會的影響大,人們對它的信任度比較高。它對發布的廣告要負責任,它們從事的廣告發布活動要規范;它發布廣告要具備相應的條件,發布廣告內部要有相應的制度,這是登記的本意。
同時,如果發布了虛假違法廣告可以暫停媒體發布的業務,甚至直至取消媒體發布廣告的資格,這也是一個很重要的監管手段,所以要有發布登記的要求。
主持人:新的《廣告法》有三條關于互聯網廣告的規定,請問互聯網廣告與傳統廣告監管有何不同?您認為互聯網廣告監管的難點是什么?
張國華:互聯網廣告發展迅速、市場規模迅速擴大,所以對互聯網廣告的規制、對它的要求也是必要的。在這次新修訂的《廣告法》里講到:本法適用于互聯網廣告。這里的具體規定在互聯網廣告上也是適用的。
第二列舉了兩種典型的形式,一種是彈窗式的廣告,大家能強烈感受到一開機,特別是PC機,很多彈窗式廣告跳出來,現在有些公司廣告主、廣告發布者不規范,彈窗式廣告的問題一個是頻率高,再一個時間長,同時搞得你關閉不了,甚至有的還有誘導欺騙,你按關閉鍵又打開了,這個對使用互聯網的人是很大的干擾,所以這里特意做了規定要確保一鍵關閉。
再有一個規定是對于電信部門的廣告,你發送要經得對方的同意,對于垃圾廣告,管理各個部門要各行其職。比如說對于電信部門這樣的垃圾廣告,一個是首先電信管理部門要從發布的頻率上、量上、內容上做審查。對發出去的廣告,如果屬于違法犯罪內容的,比如說黃賭毒,這類內容的廣告是屬于帶有社會治安甚至違法犯罪內容的,被發現之后是由公安部門處理的。電信部門發出的廣告,如果按照《廣告法》比如它屬于虛假、違法的,夸張的,按照《廣告法》規定是違法的,那么有人舉報了之后是工商負責查處,大致這樣的分工。
主持人:據我們所知,貴局幾年前就在著手調研起草《互聯網廣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請問進展情況?
張國華:互聯網廣告是一個新生事物,特別是這個里面還有很多具體的技術問題,在《廣告法》里寫透、寫全恐怕也不容易。
為此,國家工商總局一段時間以來,都在積極的起草、修改、完善《互聯網廣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但是由于互聯網發展太快,這種廣告形態也在不斷變化,所以,我們原打算把《互聯網廣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廣告法》在9月1號一起實施,但是我們后來決定本著時間服從質量的原則,把它進一步修改完善。
所以比計劃推遲一些,等把它修改的更加完善之后,關于《互聯網廣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再正式發布。
網友對新《廣告法》關心的問題
網友aigozh:新《廣告法》9月1日實施,朋友圈轉發廣告或擔法律責任?這是真的嗎?請問司長這一條具體如何執法?在您看來新《廣告法》對互聯網影響有多大?
張國華:這位網友朋友問到的關于朋友圈轉發廣告的法律責任問題,這個問得非常好,也是現在新的廣告形式。我們下一步互聯網廣告監測中心建成之后,對公眾號、對社會開放的公共空間的監管是要到位的,但是對于私人的朋友圈這個可能還有法律的障礙。
對此,我們是這樣想的:如果在這個圈里發布的廣告是虛假違法的,圈內人對此有意見、對此反感,或者說因此受到了損失,可以投訴舉報,那么投訴舉報之后,監管部門可以去執法監管。
這位網友還問到新《廣告法》對互聯網的影響有多大?這個問題也是互聯網界比較擔心的問題,我們覺得大可不必。對互聯網的發展我們也是采取一種支持和鼓勵、保護的政策。這個新《廣告法》里主要是對虛假違法廣告做了更嚴格的規制和限制,并沒有影響互聯網的發展。同時,對互聯網上廣告的凈化也是對人民群眾的負責任,這對互聯網的信任度、對于互聯網的健康發展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網友悟空愛上白骨精:如果代言的產品出了問題,會追求代言人的法律責任嗎?
史新章:《廣告法》第56條明確規定,“廣告代言人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然做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依據《廣告法》的規定,廣告代言人應當承擔真實代言的法律義務,未經使用不得代言,如果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代言的活動中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消費者可以依據《廣告法》的規定要求廣告代言人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如果消費者自己使用不當出的問題,不屬于產品質量本身或者虛假違法廣告的問題,廣告代言人不承擔責任。
來源:傳媒內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