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廣告法駕到,這些廣告基本告別代言人了
核心提示:新廣告法駕到,這些廣告基本告別代言人了。
9月1日起,2015年4月24日通過的第十四次會議修訂版即將開始正式實施。這部被稱作中國最嚴格的新廣告法里亮點多多,除了對推銷商品和服務的過程進行了更細致的規范以外,新廣告法里還多次涉及“代言人”一詞。對廣告代言人的法律義務和責任作了全面的規定——總共75個法條中出現代言人共計12次。
其中,第38條針對化妝品行業廣告代言做出的具體如下規定:
1)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做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做推薦、證明。簡單來說,就是沒用過產品,就別想當代言人。漢子們長點心吧。
2)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嬰幼兒護理品的廣告宣傳看來只能讓大人們唱主角了哦。
這些廣告基本上就告別代言人了:
優卡丹、斯達舒等藥品廣告找明星代言的做法在過去再常見不過。但目前,叫停藥品代言的呼聲已經很多年,以后怎么辦?
新廣告法第十六條規定,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做推薦、證明。社科院在分析中表明這些代言人不能來自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患者或其他廣告代言人的形象進行藥品推廣,不用說,明星大腕也不行。
小編貼士:
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而且,明星代言了違法廣告,三年之內沒有資格再代言哦!了解更多新廣告法詳情,登陸易播網(www.whatsappfunnystatu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