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廣告法》施行在即 成都加強食品廣告監管
據悉,今年在食品流通管理職能劃轉后,成都市工商局認真履行對涉及食品的虛假廣告、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取締職責,配合相關部門搞好專項整治。
開展農村食品市場“四打擊四規范”專項整治行動
從去年年底開始, 成都市工商在全市范圍內集中開展農村食品市場“四打擊四規范”專項整治行動。此次專項行動重點針對農村市場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以農村食品市場久治不愈的 “山寨食品”、“假名牌”等侵權仿冒行為和虛假廣告行為為重點領域,大力整治農村食品市場秩序,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加強食品廣告監管
今年以來,市工商局加大了對食品類廣告的監管力度,共監測食品廣告74595條(次),發現涉嫌違法食品廣告5393條(次)。對整改不力的“長通無阻膠囊”、“地奧紫黃精”、“紅陽鹽藻”保健食品和“博醫堂系列產品”、“微生態制劑”、“微量營養制劑”、“八味沉香丸”、“五籽粉”、“保元湯”、“葡身康”、“鹽藻”、“臺灣鹽藻”、“蟲草清肺膠囊”、“那曲冬蟲夏草含片”、“雪蓮冬蟲夏草”、“紅景天膠囊”等16條普通食品廣告移交執法辦案部門調查處理。對宣稱治療功效、利用專家和消費者名義或形象作證明的“天三奇長樂膠囊”、“參芪力得康”、“雪蓮冬蟲夏草”、“行氣清血方”等4條典型違法的食品廣告通過成都信用網和市工商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告曝光。
新《廣告法》對保健食品廣告添新規
將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廣告法》對保健食品廣告還新增了兩項禁止性規定:一是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二是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新法同時規定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今年以來,食品類廣告違規行為頻發,給消費者帶來了極大困擾。
對此,成都市工商局鄭重提醒企業、媒體和廣大市民,根據現行有關食品的廣告法律法規規定,食品廣告不得出現以下情形: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使用醫療機構、醫生的名義或者形象;涉及特定功效的,利用專家、消費者的名義或者形象為其特定功效做證明。保健食品廣告內容應當以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批準的說明書和標簽為準,不得任意擴大范圍,廣告內容應當標明其批準文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