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兒童判死刑”刷屏,或為互聯網營銷
昨天,一條驚悚消息忽然在朋友圈瘋轉開來。這條消息的內容是:“建議國家改變販賣兒童的法律條款拐賣兒童判死刑!買孩子的判無期 !”相關的甚至還有這樣的“真實故事”——敘述者以被拐賣兒童父母的口吻繪聲繪色講述女兒被拐,十年尋親,終于找到被弄瞎眼睛街頭討飯的女兒,女兒卻因備受殘害不幸去世。在無數網友動動手指、方便快捷地做出一次“承諾”后,冷靜的聲音隨后而來:除了支持與反對者,更有網友指出這是一場另類互聯網營銷。
(那條刷屏的朋友圈)
反對與支持者各有說法
法學博士姜曉妍女士表示不支持。她說,首先,死刑對犯罪的震攝力非常有限,故意殺人罪的首選是死刑,可現實是故意殺人的犯罪無法禁止;其次,如果判人販一律死刑,那人販子就會成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中國人都知道,亡命之徒可怕且不好抓,把人販一律判死刑,更可能的是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險境地,也增加警察抓捕的困難;最后,我學程序法的,在心里對犯罪嫌疑人有一種無罪推定情結,不管多么罪大惡極的嫌疑人都要給予辯護的機會,而不能一律判死。
公安部打拐辦主任陳士渠表示,對罪行嚴重的人販子應當判處死刑,否則不足以震懾此類犯罪。就此話題,陳士渠在接受《廣州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拐賣兒童罪的起刑點就是5年,極高可以判處死刑。并不是說當前我國對人販子的處罰不夠嚴厲,實際上,這些年國家對拐賣兒童的人販子一直都是從重處罰。自己提出這個建議的初衷就是,今后在處罰罪行嚴重的人販子時應多使用死刑。
而現行的《刑法》就是這樣規定的。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根據某網站做出的調查,截至18日0時,近80%的被調查者贊成一律判死刑。
網友:你只是幫別人賺錢
細心的作者發現,在這條消息的最下方有一個推廣鏈接:感謝某網站友情支持。點開此鏈接會跳轉到某婚戀網站的注冊頁面,從此微信跳轉過去的鏈接具有唯一性(方便網站統計)。作者分析道,每注冊一個用戶,該網站都為此付費,換句話說,這是該網站的一次“花錢買用戶”的商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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