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意見稿:未經機主同意禁向手機發廣告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擬規定,中小學校及幼兒園禁止開展廣告活動,醫療廣告發布前應經過廣告審查。同時,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廣告。市民可在3月24日前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提意見。
將建廣告信用檔案
意見稿進一步完善了廣告的定義,并將自然人納入了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的范圍。同時,引入廣告薦證者的法律概念,明確廣告薦證者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進行推薦或者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并對其行為規范和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
意見稿提出,將建立信用檔案,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廣告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廣告薦證者的違法廣告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意見稿還首次明確界定了虛假廣告的概念與表現形式,詳細列舉了虛假廣告的4種具體情形,并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法,單獨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廣告準則的具體規定。
對發布虛假廣告、含有禁止情形的廣告等重點違法行為,意見稿提出將提高罰款幅度,并對2年內有3次以上嚴重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加重處罰。
中小學課本禁登廣告
此次公布的意見稿增加了專條規定廣告活動中的未成年人保護問題。意見稿提出,禁止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禁止利用中小學生、幼兒的教科書、教輔材料、練習冊、校服、校車等發布廣告;禁止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頻率、頻道、節目、欄目上發布藥品廣告、醫療廣告、醫療器械廣告、網絡游戲廣告、酒類廣告。
同時,意見稿明確提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或者當事人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廣告。
意見稿明確,違反本法規定,向個人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廣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電信管理的規定查處。
醫療廣告未審禁發
根據實踐中醫療廣告數量眾多、違規情況較為普遍的情況,意見稿增加規定醫療廣告的廣告準則,要求醫療廣告的內容應當與衛生主管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載明的內容相符合,并明確醫療廣告發布前應當經過廣告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同時,意見稿明確規定除國家批準的藥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禁止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
對發布煙草廣告的媒介和場所,意見稿則作出進一步限制,規定在禁止發布的媒介、場所外發布煙草廣告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經批準發布的煙草廣告中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同時,增加專條規定煙草、酒類廣告的禁止性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