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軟廣告”能逍遙法外嗎?
春節期間上映的電影版《爸爸去哪兒》延續了同名綜藝節目的火爆程度,5對奶爸萌娃受到粉絲的熱烈追捧。然而,某品牌面膜也瞅準商機,在幾位明星老爸的微博上做起了“軟廣告”。
郭濤、張亮、田亮分別在自己的微博上推薦同一款面膜,并都配有圖片,上面可以清晰地看到這款面膜的品牌。這幾條微博的轉發、評論數都達到上萬條,不少網友對這種“軟廣告”表示反感,還有網友在評論中質疑:用微博這樣做廣告,如果該消費品受眾使用后出現副作用,是微博平臺負法律責任,還是發布者個人負法律責任?對此,記者采訪了相關法律界人士。
北京師范大學教授、亞太網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劉德良認為:“如果這種行為可以認定為是法律意義上的‘廣告’,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國廣告法對廣告的定義是“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這種‘軟廣告’,還有‘植入廣告’,都是間接地推銷產品。”劉德良說。
曾有媒體記者聯系張亮的經紀人,詢問在張亮微博上推薦產品是否有打廣告的嫌疑,對方予以否認,表示純粹是朋友送的禮物。
“這是打了個擦邊球。”中國互聯網協會信用評價中心法律顧問、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占領表示,認定明星在個人微博上推薦某款產品的行為是否屬于做廣告比較復雜,“微博‘軟廣告’的表述方式比較隨意,如果僅僅表現為一種生活感言,很難認定其為廣告。”
劉德良則認為,界定一條微博是否為廣告,除了發布者的主觀愿望,還可以看其客觀效果。“如果足以使一般人產生‘這是廣告’的判斷,并且使潛在的消費者發生購買該商品的行為,可以認為是一種廣告行為。”
記者查看郭濤、張亮的這幾條微博的評論,發現確實有網友購買、使用這款面膜的感受。在該產品的天貓旗艦店里,也將郭濤、張亮等明星的使用作為賣點進行推廣,買家的評價里不乏追隨偶像明星選購該產品的記錄。
但是,買家的評價里也有不少差評,反映出現了過敏等癥狀。如果由此給消費者造成損失,微博平臺和發布者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劉德良說:“按照廣告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一般來說,微博平臺對用戶發布的信息不進行事先審核,因此不需要承擔責任。但假如接到消費者投訴后仍拒不刪除該信息的話,則應該承擔法律責任。”趙占領表示。